2021年4月20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EU) 2021/647法规,更新RoHS附件III豁免清单,新增第45项豁免,本次更新是关于民用(专业)爆炸物的电引爆器中铅和六价铬的豁免。该修订指令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日期之后的第二十天生效。
新增的豁免条款内容如下:
欧盟RoHS指令(2011/65/EU)要求成员国确保投放市场的电气和电子设备(EEE)不含有该指令附件II所列的有害物质。这一限制不适用于该指令附件III所列的某些豁免申请。
2018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收到一个豁免申请,发起人请求豁免民事(专业)使用的爆炸物引发剂中的铅和六价铬化合物的使用。某些铅和六价铬化合物用于电子电气起爆器(EEI)的主要部件,如电引信头、起爆剂主成分和爆破延迟成分。EEI是电子电气雷管的一部分,主要用于采矿、建筑和拆除活动以及综合救援系统的组成部分。
目前市场上没有能满足EEI使用中的叠氮铅,斯蒂酚酸铅,苦氨酸铅,铅橙(四氧化三铅)和过氧化铅、铬酸钡等产品的替代品,以确保EEI的安全运行。由于缺乏替代品,在某些EEI成分中替代或消除上述铅和六价铬化合物在科学上和技术上都是不可行的。
因此,RoHS指令附件III中涉及的第11类电子电气设备新增该项豁免是有必要的。RoHS指令第5(2)条的第一项,申请的豁免有效期为5年,从2021年4月20日开始,至2026年4月20日失效。
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电器、医疗、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产品,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
温馨提醒:
RoHS指令豁免到期而未有企业申请更新的,相关电子电器产品就必须强制性符合相关限量要求,中认联科在此提醒电子电器企业密切关注RoHS指令修订状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材料替代事宜,避免因豁免到期影响产品的合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