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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 欧盟REACH附录XVII新增第77项甲醛的管控条款

作者:中认联科 发布时间:2023-07-24 阅读:857

2023年7月17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REACH法规限制篇修订法规(EU) 2023/1464,在限制篇(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第77条款关于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新增第77项条款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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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附录14

1、第77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甲醛的测量

第77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的甲醛应在以下累积参考条件下在试验箱的空气中进行测量:

 (a)试验箱内的温度应为(23±0.5)℃;

 (b)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应为(45±3)%;

 (c)负载系数,表示为试件总表面积与试验箱容积之比,应为(1±0.02) m2/m3。该负载系数适用于人造板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该负载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明显不现实,则可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节的负载系数;

 (d)试验箱内的空气交换率应为(1±0,05)h-1;

 (e)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测量试验箱内的甲醛浓度;

 (f)应使用适当的试样取样方法;

 (g)在整个试验期间,应每天至少测量两次试验箱空气中的甲醛浓度,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可用于确定稳态浓度;

 (h)试验时间应足够长,以便确定稳态浓度,但不得超过28天;

 (i)在试验箱内测得的甲醛稳态浓度应用于核查是否符合第 77 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的甲醛释放限值。

如使用上述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不具备或不适于测量特定物品的甲醛释放量,可使用以非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但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结果与参考条件之间须有科学上有效的相关性。

2、第77条第2段第1项所述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量

对于公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按照ISO 12219-1或ISO 12219-10中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条目77第2款第1项所述限值。

关于甲醛

甲醛又称蚁醛,室温下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甲醛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公布的致癌物清单中属于Ι类致癌物(即对人类致癌),甲醛到达浓度阈值后对呼吸道产生刺激, 在一定浓度的累计效应下, 对细胞产生致癌性。

甲醛的应用领域

甲醛是一种高产量的化学品,具有广泛的用途,通常甲醛被用作生产甲醛树脂、热塑性塑料或其他化学品的化学中间体,会用于生产各种各样的物品,如家具、地板、壁纸、泡沫、汽车、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等等,因此会释放甲醛。

温馨小提示

甲醛具有致癌等多种毒性,是一种高产量,用途广泛的化学品,在建筑材料、塑料制品、纺织品等产品中均可能含有。此次REACH限制篇新增甲醛管控要求,将会对众多行业产生影响,中认联科建议相关企业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及时关注REACH法规更新动态,调整生产策略,确保出口含限制物质的产品符合最新法规管控要求,规避贸易风险。我司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丰富的产品检测经验,可助您轻松了解产品是否安全合规,如果您有需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的工程师将在第一时间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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