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102次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0-20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危险货物分类、包装、标志标记等章节进行了大量修订,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
IMDG规则40-20版修正案主要修订内容
1、危险货物一览表的主要修订
◆ 对危险货物一览表中“UN 0005武器弹药筒,带有爆炸装药”等400余个条目的特殊规定、包装导则及积载隔离代码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 新增“UN 0511电引爆雷管,可编程,爆破用(1.1B)”“UN 0512电引爆雷管,可编程,爆破用(1.4B)”“UN 0513电引爆雷管,可编程,爆破用(1.4S)”和“UN3549 A类医疗废弃物,对人感染的,固体的或A类医疗废弃物,仅对动物感染的,固体的(6.2)”4个新条目。以下是40-20版修正案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新增条目的相关情况:
2、特定货物运输条件的主要修订
◆ 对运输过程中在用或计划使用的含有危险货物的设备,如集装箱温度记录仪、集装箱射频识别仪(RFID)等,新增5.5.4章并明确了该类设备的构造要求和免除条件。
◆ 对于锂电池运输的修订:(1)将5.2.1.10.2中锂电池标记的最小尺寸由“120 mm宽×110 mm高”调整为“100 mm宽×100 mm高”;(2)在特殊规定SP376中明确了“损坏或有缺陷的锂电池”的定义;(3)在包装导则P903中明确了“同时含有装在设备中和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或电池组”的包装要求。
◆ 对UN 1361(炭,来源于动物或植物)和UN 1362(炭,活性的)条目中的第17栏“特性与注意事项”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各自条目的适用范围及货物冷却要求。以下是40-20版修正案中UN 1361和UN 1362条目第17栏的修订情况:
3、单证、主管机关批准要求及特殊规定的主要修订
◆ 在5.4.1.4.3.6中明确运输具有第3类副危险的液体,包括易燃的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需要在单证中标明其闪点。
◆ 在5.4.1.5.18中对于装有冷冻液化气的可移动罐柜的修订有如下
(1)明确托运人须在运输单证中输入实际维持时间的结束日期;
(2)明确运输过程中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有危险货物的设备(如数据记录仪和货物跟踪装置)的免除要求,包括使用状态、设备构造以及抗冲击能力等;
(3)明确损坏或有缺陷的锂电池或电池组,以及用于处置或回收的锂电池或电池组,当按照SP376或SP377进行运输时,需酌情标明“损坏或有缺陷的”/“用于处置的锂电池组”/“用于回收的锂电池组”。
◆ 对特殊规定SP172等18个条目进行修订,并新增SP123等8个特殊规定。
(1)针对UN 1002(空气,压缩的)等18个气体类条目,对SP392进行修订,明确含有该类气体燃料储存系统的运输条件;
(2)针对UN 2249(二氯二甲醚,对称的)等8个条目,用SP976替代了SP76,明确了运输相关物质时有关当局批准要求;
(3)针对UN 3549条目,为其新增SP395和SP975,明确该类货物运输前的主管机关批准程序;
(4)对锂电池类货物适用的SP188中的.5至.8、SP360、SP376和SP380进行修订,明确被安装在设备中的单个电池和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单个电池的免除条件等相关内容。
4、包装和罐柜规定
IMDG规则40-20修正案修订了包装导则P003等10个条目、中型散装容器包装导则IBC520条目和大宗包装导则LP200等4个条目。
◆ 新增包装导则P622和大宗包装导则LP622,适用于UN 3549条目;新增包装导则P801,适用于UN 2794、UN 2795和UN 3028等蓄电池条目;对包装导则P003中的特殊包装规定PP32进行修订并新增了特殊包装规定PP96,明确使用UN 2037[容器,小型的,装有气体的(气筒),不带释放装置,不能再充气的]和UN 3164[气压或液压物品,(含非易燃气体)]条目运输的物品的包装要求;对包装导则P206中的特殊包装规定PP97进行修订,明确了UN 3500(加压化学品,未另列明的)条目货物包装定期检验的最长试验周期为10年;在包装导则P903中新增(5),明确了含有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或电池组内包装的要求、外包装的强度要求以及外包装中设备的安全要求;在对中型散装容器包装导则IBC520的修订中,明确了2种有机过氧化物的联合国编号、中型散装容器类型、应急和控制温度等内容。如下是中型散装容器包装导则IBC520中UN 3119下新增的2个条目内容
此外,新增4.1.1.3.1,明确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可符合多个检验合格的设计类型,并且可以显示多个标记。同时,在4.1.9.2.4中新增了表面污染物体(SCO-Ⅲ)的运输方式、堆放要求、预防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温馨提醒
40-20版修正案受疫情影响,打破了以往自双数年1月1日起强制生效的惯例,将强制生效时间调整为自2022年6月1日起,这也意味着39-18版修正案的使用时间也相应顺延至2022年5月31日。在此建议相关航运企业应时刻关注、准确把握规则强制生效时间节点,并据此做好应对准备,尤其是明确2022年上半年规则相应版本的使用要求,避免因规则强制生效时间发生变化造成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