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4月10日,正式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海关总署决定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等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即日生效。详情商品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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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认联科 发布时间:2020-04-10 阅读:2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4月10日,正式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海关总署决定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等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即日生效。详情商品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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