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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认资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

作者:中认联科 发布时间:2019-10-25 阅读:2261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和完善了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也就是通常讲的CCC认证,是我国按照市场化、国际化原则,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产品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实施以来,CCC认证在保障产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调整了哪些产品和要求,中认联科带你一起去了解。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彰显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本质属性,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的原则,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18种产品(见图一)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

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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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


将17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见图二,备注“新增”的产品)由第三方认证方式调整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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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要求

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成功后,系统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续监督管理要求相同。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和本公告发布的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汇总产品清单见图2),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可自愿选择第三方认证方式或者自我声明评价方式,鼓励企业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2020年1月1日起,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年10月31日前,仍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按上述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办理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手续;2020年11月1日,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所有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指定业务范围。


四、调整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将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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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认联科检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电池、消费类产品检测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电池及电池周边产品全标准检测能力,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权CNAS资质、计量CMA、国际CBTL资质;15年检测认证团队,扎根于电池及消费量产品检测领域,为全球企业提供产品检测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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